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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认定及认定后的 办事指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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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发布时间:2023-06-05 09:41: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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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认定及认定后的 办事指南
一、关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认定标准
(一)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定义
根据《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》(国家知识产权 局公告第四一一号)(下称四一一号公告)第二条第一款的 规定,“本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,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,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, 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、服务绩效,单独或者 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、代理专利申请、转让专利申请权或 者专利权等行为。”
(二)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认定情形
根据四一一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非正常申请专 利行为从以下多个角度来认定:
1. 从申请文件撰写的角度认定
(1)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、或者 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 多件专利申请的; (2)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、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 内容、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,或者抄袭、简单替换、拼凑现 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; (3)所提交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用
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的; (4)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审 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,或者 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、堆砌、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 创造,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;
2. 从申请人的申请行为角度认定
(1)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、发明人实 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; (2)为逃避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监管措施而将实 质上与特定单位、个人或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分散、先 后或异地提交的; (3)不以实施专利技术、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 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,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、设计人的;
3. 从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角度认定
专利代理机构、专利代理师,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,代 理、诱导、教唆、帮助他人或者与之合谋实施各类非正常申 请专利行为的;
4. 从其它角度认定
违反诚实信用原则、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 常申请专利行为及相关行为。 关于以上各项具体内容的理解请见:国家知识产权局网 站首页 > 政策 > 解读>“《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》 解读”(http://www.gov.cn/zhengce/2021-03/31/content _5597048.htm)
二、关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排查和处理程序
(一)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排查
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受理、初审、实审、复审程 序或者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程序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得知 线索,并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、四一一号公告等法律法 规,由各领域专业审查员组建的专门工作组进行排查。
(二)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处理程序
1. 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通报
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排查结果,提出初步认定非正常申 请专利行为的意见,定期向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通报涉及 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申请号单。
2. 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核查并通知申请人或代理 人
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开展核查,并根据通 报的申请号单,联系申请人或代理人,通知其进行后续处置。
3. 申请人或代理人接到通报后的处置
(1)撤回申请 申请人或代理人接到通报后,可以在指定期限内向国家 知识产权局提交“撤回专利申请声明”主动撤回该申请。 (2)申诉 申请人或代理人对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初步认定不 服的,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交“意见陈述书(关于非正常申
请)”,陈述意见并提交证明材料。
4.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后续处理
(1)对申请人或代理人撤回申请的处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“撤回专利 申请声明”后,认为符合要求的,发出“手续合格通知书”, 该申请失效;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不符合要求的,发出“视 为未提出通知书”并说明理由。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以根据不 符合要求的理由提交修改后的“撤回专利申请声明”。 (2)对申请人或代理人申诉的处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陈述意见 后,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进一步认定。国家知识产权 局认为不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,将发出“审查业务专 用函(转正常)”,并恢复申请案件的正常审批流程;国家 知识产权局仍然认为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,可以发出 “审查业务专用函(非正常)”或“审查意见通知书”,并 指定撤回专利申请的期限或者答复期限。 (3)对申请人或代理人未撤回申请且未在指定期限内 提交申诉材料的处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出“审查业务专用函(非正常)”, 并指定撤回专利申请的期限或者答复期限。
5. 申请人或代理人接到“审查业务专用函(非正常)” 后的处置
(1)撤回申请
申请人或代理人接到“审查业务专用函(非正常)”后, 可以在指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“撤回专利申请声 明”主动撤回该申请。 (2)答复“审查业务专用函(非正常)” 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交“意见陈述书 (关于非正常申请)”,陈述意见并提交证明材料。
6.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后续处理
(1)对申请人或代理人撤回申请的处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“撤回专利 申请声明”后,认为符合要求的,发出“手续合格通知书”, 该申请失效;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不符合要求的,发出“视 为未提出通知书”并说明理由。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以根据不 符合要求的理由提交修改后的“撤回专利申请声明”。 (2)对申请人或代理人答复的处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陈述意见和 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进一步认定。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 不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,将发出“审查业务专用函(转 正常)”,并恢复申请案件的正常审批流程;国家知识产权 局仍然认为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,可以发出“审查意 见通知书”,并指定撤回专利申请的期限或者答复期限。 (3)对申请人或代理人未撤回申请且未在指定期限内 答复“审查业务专用函(非正常)”的处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出“视为撤回通知书”。
7. 申请人或代理人接到“审查意见通知书”后的处置
(1)撤回申请 申请人或代理人接到“审查意见通知书”后,可以在指 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“撤回专利申请声明”主动 撤回该申请。 (2)答复“审查意见通知书” 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交“意见陈述书 (关于非正常申请)”,陈述意见并提交证明材料。
8.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后续处理
(1)对申请人或代理人撤回申请的处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“撤回专利 申请声明”后,认为符合要求的,发出“手续合格通知书”, 该申请失效;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不符合要求的,发出“视 为未提出通知书”并说明理由。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以根据不 符合要求的理由提交修改后的“撤回专利申请声明”。 (2)对申请人或代理人答复的处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和证明材料不 具有说服力的,将发出“驳回决定”。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 服的,可以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,向专利局复审 和无效审理部请求复审。 (3)对申请人或代理人未撤回申请且未在指定期限内 答复审查意见的处理
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出“视为撤回通知书”。
三、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“撤回专利申请声明”的注意 事项
(一)使用专用表格
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“撤回专利申请声明”时,应当使 用标准表格。
表格名称:《撤回专利申请声明》。
下载网址: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首页,“政务服务” 栏目中表格下载页面:http://www.cnipa.gov.cn/col/col 192/index.html
(二)提交途径
1.电子申请
申请人或代理人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(http://cponl ine.cnipa.gov.cn)提交。
2.纸件申请
申请人或代理人既可以通过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转 交,也可以寄交或面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;
邮寄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,国家知 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,邮政编码:100088。 申请人或代理人通过寄交或面交途径提交陈述意见也 应当使用“撤回专利申请声明”标准表格。
四、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陈述意见的注意事项
(一)使用专用表格
申请人或代理人针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初步认定的 通报进行申诉或针对“审查业务专用函(非正常)”、“审 查意见通知书”答复时,应当使用标准表格。
表格名称:《意见陈述书(关于非正常申请)》。
下载网址: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首页,“政务服务” 栏目中表格下载页面:http://www.cnipa.gov.cn/col/col 192/index.html
(二)提交途径
1.电子申请
申请人或代理人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(http://cponl ine.cnipa.gov.cn)提交。
2.纸件申请
申请人或代理人既可以通过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转 交,也可以寄交或面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;
邮寄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,国家知 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,邮政编码:100088。 申请人或代理人通过寄交或面交途径提交陈述意见也 应当使用“意见陈述书(关于非正常申请)”标准表格。
(三)陈述意见的内容
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陈述意见应当旨在证明其申请 行为或代理行为不属于四一一号公告第二条所称的非正常
申请专利行为,针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初步认定通报、“审 查业务专用函(非正常)”或“审查意见通知书”中指出的 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认定情形、根据相关认定角度(申请文 件撰写、申请行为或代理行为等)陈述意见并提交证明材料。 证明材料可以包括: 1. 申请基础真实性的证明材料,例如:证明真实的发 明创造活动的材料,与申请人、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 条件有关的证明材料; 2. 申请目的真实性的证明材料,例如:证明申请以保 护创新为目的,而非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、 服务绩效等的材料; 3. 申请行为、代理行为和转让行为真实性的证明材料, 例如:相关行为真实存在的证明材料、相关行为参与人身份 及联系方式真实性的材料等。
(四)办理流程
1. 专利申请人或代理人注册并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(http://cponline.cnipa.gov.cn),通过“专利申请及手续 办理”功能提交“意见陈述书(关于非正常申请)”,上传 证明材料。
(五)办理进度查询
1. 电话咨询:(010)62356655; 2. 当面咨询: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; 3. 提交意见陈述书咨询。
五、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认定的后果
(一)被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
1.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视情节不予减缴专利费用;已经 减缴的,要求补缴已经减缴的费用。 对于屡犯等情节严重的申请人,自认定非正常申请专利 行为之日起五年内对其专利申请不予减缴专利费用。 2.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《中国知识产权报》 上予以通报,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; 3.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正 常申请专利的数量; 4.各级知识产权局不予资助或者奖励;已经资助或者奖 励的,全部或者部分追还;情节严重的,自本年度起五年内 不予资助或者奖励。
(二)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 专利代理师
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采取自律措施,对于屡犯等 情节严重的,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 法依规进行处罚。
(三)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其他机构或个人
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据查处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,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,依法移送有关 部门进行处理。
(四)涉嫌构成犯罪的
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,依据《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》涉嫌构成犯罪的,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。
六、线索举报
为了更好地净化专利申请环境,如果发现非正常申请专 利行为的相关线索,请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社会评 议平台向我们反映,具体途径如下: 专 利 审 查 评 议 ( 专 利 业 务 办 理 系 统 http://cponline.cnipa.gov.cn——专利审查评议模块 http://comment.cponline.cnipa.gov.c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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